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泰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泰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郭泰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於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801946901號函暨所檢 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