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學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學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學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 年4 月,於民國103 年5 月30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 受刑人於108 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3 年5 月3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8 年 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 8019453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