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忠明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忠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忠明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5390 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