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675號
TYDM,108,聲,4675,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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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明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明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明光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8 年12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 字第48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其於108 年3 月 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38091 號函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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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