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柏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何柏霖因違反恐嚇取財得利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 月,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81 號 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 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