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487號
TYDM,108,聲,448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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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慶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10月,於民國105 年1 月10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 上列受刑人於108 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4 年度上訴字第95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 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 字第8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合計刑期為5 年 10月,其於105 年1 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 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681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 第1080190681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 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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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