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130號
TYDM,106,易,1130,2017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玉輝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22420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玉輝與告訴人葉菁雲係同事,兩人曾 存有糾紛而生嫌怨。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 105 年7 月7 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超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內 ,以「機八毛」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壢簡字卷第19頁),揆諸 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超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