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08年度,98號
TYDM,108,審原簡,98,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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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原簡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陳禺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17776 號、第24252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審原易
字第15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雅慧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禺豪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 陳雅慧陳禺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禺豪未尊重告訴人陳 宗辰之婚姻及家庭生活,恣意為本件相姦犯行,及被告陳雅 慧不思專情於配偶以維持和諧美滿之家庭生活,竟與被告陳 禺豪為婚外情之通姦行為,被告2 人之行為均有害社會風化 及家庭人倫,並造成告訴人心理難以平復之傷痛;並考量被 告2 人自始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 人犯罪 之手段及其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又查被告陳雅慧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陳禺豪前因侵占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於 民國98年7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內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稽。被告2 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足見被告 2 人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分別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7776號
108年度偵字第24252號
被 告 陳雅慧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俐馨律師
被 告 陳禺豪 男 4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慧前係陳宗辰之妻,為有配偶之人(2 人於民國107 年 5 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5 月28日登記);陳禺豪亦明知 陳雅慧為有配偶之人,2 人均基於通姦、相姦概括之犯意, 於民國106 年5 、6 月間起,在桃園市○○區○○路00號4 樓同居姦淫多次。嗣陳雅慧於106 年10月間受孕,並於107 年7 月9 日產下一子陳○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陳雅慧 之夫陳宗辰經通知辦理戶口登記,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宗辰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雅慧之供述及證述│1.被告坦承通姦之事 實。 │
│ │ │2.伊所生之子陳○銘之生父│
│ │ │ 為被告陳禺豪之事實。 │
├──┼───────────┼────────────┤
│ 2 │被告陳禺豪之供述及證述│1.伊自106 年間開始與被告│
│ │ │ 陳雅慧有性行為之事實。│
│ │ │2.伊係陳雅慧之子陳○銘之│
│ │ │ 生父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告訴人陳宗辰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4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被告陳雅慧自受孕迄誕下陳│
│ │草分監出監證明書 │○銘期間,告訴人均在監之│
│ │ │事實。 │
├──┼───────────┼────────────┤
│ 5 │桃園市長榮婦產科108 年│被告陳雅慧於107 年7 月9 │
│ │7 月4 日長榮檢字第015 │日產子,被告陳禺豪並以其│
│ │號函暨手術同意書、麻醉│夫為名義簽署手術同意書之│
│ │同意書影本 │事實。 │
├──┼───────────┼────────────┤
│ 6 │被告陳雅慧之一親等資料│被告陳雅慧稱與被告陳禺豪
│ │查詢表 │已認識10多年,而被告陳雅│
│ │ │慧育有多名子女,是被告陳│
│ │ │禺豪知悉被告陳雅慧前為有│
│ │ │配偶之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 告陳禺豪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2 人多次通 相姦行為,被告2 人各基於同一通相姦犯意,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同一構成要件行為,應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 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齡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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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