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719號
TYDM,108,單禁沒,719,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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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和亞(原名曾秀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和亞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697號 、第4306號、第48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 國106 年11月13日起至108 年5 月12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前之106 年10月1 日另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故以106 年毒偵字6492號簽結,併入前 案適用同一戒癮治療程序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 自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697號、第4306號、第4871號 (下稱前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 年 11月13日起至108 年5 月12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前之106 年10月1 日另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故以106 年毒偵字6492號簽結,併入前案適用該 案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簽呈、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均 屬違禁物,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 ,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 裝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4 個,因各自沾附有該盛裝之 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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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備註 │
├──┼──────┼──────────┼───────┼──────────────┤
│ 一 │透明結晶2 包│含袋毛重3.66公克,鑑│第二級毒品甲基│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 │驗取用0.0026公克,驗│安非他命 │ 6 年5 月10日UL/2017/500640│
│ │ │餘含袋毛重3.6574公克│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 │ │ │ │ (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 │ │ │ │ 包裝袋2 個),均沒收銷燬。│
│ │ │ │ │ 至因鑑驗用罄之0.0026公克部│
│ │ │ │ │ 分,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 │ │ │ │3.106 年度毒偵字第2697號。 │
│ │ │ │ │ │
├──┼──────┼──────────┼───────┼──────────────┤
│ 二 │透明結晶1包 │含袋毛重1.40公克,鑑│第二級毒品甲基│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 │驗取用0.0019公克,驗│安非他命 │ 6 年7 月13日UL/2017/701230│
│ │ │餘含袋毛重1.3981公克│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 │ (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 │ │ │ │ 包裝袋1 個),沒收銷燬。至│
│ │ │ │ │ 因鑑驗用罄之0.0019公克部分│
│ │ │ │ │ ,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
│ │ │ │ │3.106 年度毒偵字第4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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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結晶顆粒1包 │含袋毛重1.16公克,鑑│第二級毒品甲基│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 │驗取用0.0027公克,驗│安非他命 │ 6 年10月16日UL/2017/A01340│
│ │ │餘含袋毛重1.1573公克│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 │ (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 │ │ │ │ 包裝袋1 個),沒收銷燬。至│
│ │ │ │ │ 鑑驗用罄之0.0027公克部分,│
│ │ │ │ │ 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
│ │ │ │ │3.106 年度毒偵字第64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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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