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學堅
陳華強
陳華庭
郭語潔
郭鎮榮
葉淑貞
葉峻廷
上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朱毓娟
被 告 朱汶珽
陳東鈺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
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被告朱汶珽因公共危險案件(10
8 年度交訴字第101 號),經原告陳學堅、陳華強、陳華庭、郭
語潔、郭鎮榮、葉淑貞、葉峻廷(以下合稱原告7 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7 人均係因被告朱汶珽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被告陳東鈺、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致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亦均係被告朱汶珽犯罪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與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無違,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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