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9號
TYDM,107,附民,119,20191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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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墨 
      朱杰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立夫
      王祥麟
      楊學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
119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 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 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119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判 決,於附表所示時間寄至上訴人即原告如附表所示之住所,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如附表所示 ,惟上訴人2 人均遲於108 年12月1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有該上訴狀上本院之收文戳章日期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 間,依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上訴人 │送達地址 │判決達時間 │收受人 │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末日│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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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墨 │桃園市龜山區│108年8月16日│受僱人即│ 1日 │108 年8 月27│ - │
│ │南上路202 之│ │社區管理│ │日 │ │
│ │21號 │ │委員會- │ │ │ │
│ │ │ │胡志成 │ │ │ │
├────┼──────┼──────┼────┼────┼──────┼──────┤
朱杰力 │桃園市桃園區│108年8月16日│受僱人即│ - │108 年8 月26│嗣於108 年8 │
│ │經國路389 號│ │社區管理│ │日 │月19日,經該│
│ │10樓 │ │委員會- │ │ │社委員會查無│
│ │ │ │張興復 │ │ │此人退件。 │
│ ├──────┼──────┼────┼────┼──────┼──────┤
│ │桃園市中壢區│108年8月16日│受僱人即│ 1日 │108 年8 月27│ - │
│ │自強六路57號│ │社區管理│ │日 │ │
│ │5樓 │ │委員會- │ │ │ │
│ │ │ │徐志偉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108 年8 月20│寄存送達│10日(寄│108 年9 月10│ - │
│ │南平路(詳細│日 │ │存送達發│日 │ │
│ │地址參卷) │ │ │生效力之│ │ │
│ │ │ │ │時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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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