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056號
TYDM,107,訴,1056,2019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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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傑安




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8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明具 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送達於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準用, 至於該同居人或受僱人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發 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又同一判決縱先後數次送達於同一 應受送達人,惟一經合法送達,訴訟上之效力即行發生,其 上訴期間應以最先送達之日為起算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鍾傑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056號判決在案 ,並於108 年8 月13日向被告鍾傑安之居所桃園市○○區○ 
○路000 ○0 號3 樓送達判決正本,由被告鍾傑安蓋章收受 ,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23 頁)。被告於108 年8 月21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 訴狀,並註明「理由後補」(見本院卷第127 頁),詎被告 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5 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10月8 日向被告鍾傑安之 居所送達,由具保人即被告之父親鍾世海親自簽名收受(見 本院卷第135 頁送達證書),而發生送達效力,惟被告於補



正期間屆滿後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美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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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