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1442號
TYDM,107,審交易,1442,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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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彥



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律師
      高靖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
偵字第1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彥係貨車司機,以駕駛車輛送 貨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林尚彥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上 午7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D 車),沿桃園市龜山區(以下僅稱路段名)忠義路往龜山方 向行駛,該路段該方向有內側、中內、中外、外側等4 個車 道,D 車行駛於外側車道,行經忠義路與大湖一路口時,本 應注意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係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 止變換車道,且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 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及此,貿然變換車道至 中外車道並以時速60至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張志偉( 張志偉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於 中內車道,為閃避D 車,向左衝撞至對向車道,撞擊在對向 內側車道停等紅綠燈之由告訴人江南爵駕駛並搭載江禮安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B 車因而向 後推撞楊綠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C 車),所幸楊綠洲並未受傷,但致江南爵受有胸部挫傷、 疑似頭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尚彥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江南爵已具狀撤回渠 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錄 表各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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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