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01號
SCDV,108,除,201,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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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黃寶蓮 
訴訟代理人 陳嘉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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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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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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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21610-4 │ │1 │1000│ │
├──┼──────────┼────────┼──┼──┼──┼──┤
│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625-3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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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11-0 │ │1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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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41580-1 │ │1 │1000│ │
├──┼──────────┼────────┼──┼──┼──┼──┤
│0005│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41581-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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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2019-9 │ │1 │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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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