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40號
SCDV,108,訴,840,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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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被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

被   告 公業鄭萬盛嘗

被   告 鄭萬盛嘗
前列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
盛嘗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程序部分
一、被告公業於民國100間選任訴外人鄭復寧為原告公業管理人 ,並經新竹縣芎林鄉公所於104年2月14日以鄉民字第104000 01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訴外人鄭復寧因故辭去被告公業 管理人,被告公業派下員以書面推舉方式選任訴外人鄭貴章 擔任被告公業管理人,並經新竹縣芎林鄉公所於104年2月14 日芎鄉民字第104000014號函准予備查之事實,有鄭貴章所 提之新竹縣芎林鄉公所106年6月9日芎鄉民字第1060001975 號函、106年6月20日芎鄉民字第1060011665號函可稽。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 項規定:「祭祀公業管理人、監 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 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足見祭祀公業之規 約若就管理人之選任方式有所規定,應從其規約之規定,僅 在祭祀公業之規約未就管理人之選任方式訂立規定,始得召 開派下現員大會,以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 任,或直接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茲被告公業



定有管理暨組織規約,並就管理人選任方式有所規定,有該 規約在卷可按。
三、又依被告公業之管理暨組織規約第6、7、8、11條分別規定 :「本公業設派下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派下 員組成之」、「本公業設管理委員5人,監察人2人,由派下 現員大會選任之」、「本公業設管理人一人,由管理委員中 互選之。管理人對外代表本公業,對內綜理本公業一切業務 」、「本公業派下現員大會,每年召開定期大會乙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之」,足見被告公業之 規約明定其管理人須經派下現員大會選任管理委員5人,再 由管理委員互選1人為管理人,由管理人對外代表原告公業 。而被告公業於其原管理人鄭復寧辭職後,訴外人鄭貴章於 104年2月間由被告公業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派下員出具同意書 選任鄭貴章為管理人,已如前述,則被告公業既非召集派下 現員大會選任管理委員5人,再由管理委員互選鄭貴章為管 理人,與前開規約關於管理人選任方式之規定不合,鄭貴章 自非被告公業之合法管理人。訴外人鄭貴章以自任為被告公 業管理人,聲明本件支付命令之異議,固不合法。然查:被 告公業因原管理人鄭復寧解職後,而無管理人。鄭香宙於10 4年9月間以經由被告公業派下現員1/5以上書面連署,於105 年8月21日召開派下現員臨時大會,並由該1/ 5派下員推舉 訴外人鄭永堂擔任主席,當日並經被告公業派下現員1/2出 席,以逾出席派下現員超過1/2選任鄭香宙為管理人之事實 ,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於108年6月4日之函文可憑。足見被 告公業於105年8月21日現派下員臨時大會已選任鄭香宙為管 理人。而鄭香宙亦於本院以被告公業法定代理人到庭為言詞 辯論,兩造亦未就此程序有何意見,本件起訴自屬合法。又 本件本院既認鄭香宙為被告公業之管理人,則本件判決當事 人欄即不再增列鄭貴章為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1、聲明:⑴被告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 萬盛嘗、鄭萬盛嘗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⑵前揭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 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陳述
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間向原告周轉400萬元,並為利息之約定



,然屆期未還履經催告,為此請求被告清償400萬元,及自民 國106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方面
借據為真正,就原告請求無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應予准許。2、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係 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 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 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 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 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 院89年度臺上字第2240號、93年度臺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係屬共同借貸行為,非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自 不能令其等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並為如被告中一人為給付 ,其他被告即應同免其責任之聲請,是原告請求被告等上開 請求,尚有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400萬元 ,及自106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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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