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95號
SCDV,108,訴,795,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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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吳樸偉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被   告 紀錫輝 
      陳彩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本件主張被告紀錫輝於民國107年8月25日寄送誹謗其 名譽之信件,及被告2人於107年9月2日、107年9月10日在原 告任職之交通大學門口散發誹謗原告名譽之傳單等事實,業 據原告對被告紀錫輝提起誹謗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偵查中,因其等所涉上開犯 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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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