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相 對 人 王守仁
吳廣義
張忠恒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相 對 人 柯承恩
方國健
蔡士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 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2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3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及假執 行聲請,此裁定已於108年9月27日送達抗告人於起訴狀陳報 之通訊地址,此有新竹科學園區郵局戳章、第二次催領戳章 可證,嗣後雖因抗告人未於期限內領取而遭退回,仍生送達 效力。然查抗告人遲至108年11月8日始提起本件抗告,已逾 前揭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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