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0號
SCDV,108,訴,490,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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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黃應媫 
被   告 彭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訴字第20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自由時報記者劉慶侯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報導反年金改革 群眾於106 年4 月19日在立法院周邊滋擾事件【附件一】, 此報導使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之蒐證照片,將10名涉嫌 使用暴力者之頭像組成圖片,並稱之「419 部分涉案人照片 」(下稱系爭圖片),系爭圖片下排自右數來第1 張即原告 ,記者劉慶侯對原告之報導原文為「四十八歲女子黃應涉嫌 拉扯立委邱志偉」,意即代表警方認為原告涉嫌有拉扯立委 邱志偉之暴力行為,還有待查證。
㈡、詎被告竟將系爭圖片重製,在系爭圖片上方加上批評文字「 419 要錢花運動,李來希涉教唆群眾圍堵民意代表,抗議年 改人士衝撞、肘擊、毀損三立SNG 車、勒頸等方式執行攻擊 的暴力事件,一群貪得無厭自私自利之暴徒,應與重懲。」 (下稱系爭批評文字)並於106 年4 月22日張貼於臉書、推 特、噗浪、社群巴斯等公告週知【附件二被告貼文】,將警 方認為尚有待查證之「原告涉嫌拉扯立委邱志偉之暴力行為 」,任意變更為肯定句,謾罵原告為暴徒、要錢花、貪得無 厭、自私自利,顯然毀損原告名譽。
㈢、經原告於108 年4 月11日在網路上發覺、同年月20日寄出起 訴狀,經臺北地院於同年月22日受理,原告自知悉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旋即起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 使,未逾2 年消滅時效期間。
㈣、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損失。原告 之社經地位為國小教師,月薪新臺幣(下同)60,720元,有 薪資明細表可參,爰請求被告賠償按月薪3 倍計算即182,16 0 元。另請求被告應將其貼文下架,且另貼文澄清道歉,以 回復原告名譽。
㈤、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82,16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



將其於臉書、推特、噗浪、社群巴斯等處之貼文下架,並貼 文如【附件三】澄清道歉。(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圖片(含頭像下文字)即「419 部分涉案人照片」是警 方提供,被告貼文內容是擷取自由時報的新聞報導、黃帝穎 律師於民報專欄「要錢花運動,違法不正當」內容、雅虎新 聞的討論內容。被告贊成為維護自己權利上街頭,但不能打 人,有些官員被打傷了。現在國家財政困難,下一代人揹債 很辛苦,先救救下一代人,先調低一些,日後財政許可時才 調整回來。被告並不知道原告姓名,貼文也完全沒有提到原 告姓名,被告並非針對原告個人而是針對這樣的行為,被告 貼文的上方有附自由時報的新聞報導聯結。
㈡、原告於108 年5 月4 日晚上有撥手機給被告,當時沒接到, 被告稍晚回撥,原告稱要提告誹謗罪,被告即將上述貼文自 所有通訊軟體下架。原告現在網路上搜尋到的,不知道是何 人如何轉貼,被告沒有能力刪除。原告對被告所提妨害名譽 告訴,業經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9492號不起訴處分。 並答辯聲明:(1 )原告之訴駁回。(2 )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年金改革法案106 年4 月19日將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議,部分立法院委員、縣市長、行政官員、工作人員欲進 入立法院時遭到阻擋及推擠,當日媒體多有報導,於茲不贅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 規定甚明,關於年金改革議案,全體國民不論老少、職業, 均直接、間接、或多、或少受有影響,社會上各式媒體多有 討論,意見紛歧,甚或對立。憲法既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 年金改革又屬公共政策議題,被告自得在不違背法律限制下 ,表達其對年金改革議題之意見。對公共政策議題發表言論 是否不法,應以是否具備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為判斷 標準。換言之,行為人以無任何依據之事故意詆毀他人之名 譽者即屬真正惡意,否則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經查: 1.原告不爭執被告引用系爭圖片之來源為自由時報記者劉慶侯



於106 年4 月21日之報導,記者劉慶侯引用系爭圖片之來源 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之蒐證照片,是以系爭圖片(含頭 像下文字)本身並非被告所製作,先予敘明。而系爭圖片頭 像下使用文字「黃應拉扯立委邱志偉」,不論拉扯之目的為 何,或是否涉嫌犯罪,並不能否認有肢體衝突之客觀事實。 2.再觀諸記者劉慶侯報導如【附件一】所示內容、被告所提其 參閱之風傳媒106 年4 月19日報導標題「反年改團體堵立院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王定宇莊瑞雄等遭推打」、民報10 6 年4 月21日黃帝穎專欄提及網友為419 抗議行動命名為「 419 沒錢花運動」、「要錢花運動」(本院卷第30、38頁) ,可見419 當日之肢體衝突程度確實不輕,反年改團體群眾 除以個人肢體為阻擋或衝撞工具外,最嚴重者有持鐵鎚砸毀 新聞媒體SNG 車擋風玻璃情事,是被告將之定義為暴力事件 、一群暴徒、應予重懲,並非毫無所本。至於「貪得無厭、 自私自利」字眼,在年金改革爭議上,早就屢見不鮮。 3.原告個人在419 當日之行動舉措,依記者劉慶侯報導及系爭 圖片,乃拉扯立委邱志偉,被告就此並未加、減內容。況兩 造均稱不認識對方,既無仇隙,被告辯以:系爭批評文字是 針對419 該日事件,而非針對原告該人,應為可採。㈢、據上,被告就年金改革公共政策議題發表言論,縱然系爭批 評文字譏諷尖銳,使受評論者心生不快,仍為憲法言論自由 保障範疇,與原告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 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綜上,原告主張 其名譽受損,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82,16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 告應將其於臉書、推特、噗浪、社群巴斯等處之貼文下架, 並貼文澄清道歉,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件一】自由時報記者劉慶侯106 年4 月21日報導(北院卷第



35頁)
【附件二】被告貼文(北院卷第37頁)
【附件三】原告請求被告澄清道歉內容(本院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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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