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姚政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姚政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零陸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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