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5號
SCDV,108,補,955,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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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姚政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姚政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零陸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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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