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魏坤馵(原名魏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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