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提存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68號
SCDV,108,補,1068,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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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賴貞儀 
      賴貞慧 
      賴彥恒 
      賴彥倫 
原   告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賴貞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慕容等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
  捌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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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