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王家濱
王家鑑
王家燻
王家慶
共同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鳳嬌、王寶淇、王議廷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房屋占用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並以前開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加
計請求之租金新臺幣17萬2,464元,以加總之金額作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房屋稅籍資
料、被繼承人王春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