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62號
SCDV,108,補,1062,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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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王家濱 
      王家鑑 
      王家燻 
      王家慶 
共同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鳳嬌王寶淇王議廷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房屋占用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並以前開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加
  計請求之租金新臺幣17萬2,464元,以加總之金額作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房屋稅籍資
  料、被繼承人王春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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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