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龎麗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85 萬6,30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9,1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9,114 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