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朱庭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順顧問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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