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9號
SCDV,108,補,1049,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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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朱庭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順顧問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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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順顧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