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賴專
被 告 謝月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新竹
縣○○鄉○○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抵押權,本院爰以上開土地面積326及
213平方公尺,乘以民國108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200
元計算核定為3,880,800元【計算式為:(326+213)x7,200=3,88
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