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彭春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嘎固‧瓦旦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