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4號
SCDV,108,補,1034,2019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彭春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嘎固‧瓦旦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