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1號
SCDV,108,補,103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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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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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