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