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08年度,530號
SCDV,108,竹調,530,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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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調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莊尚恩 

相 對 人 洪珮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 元者,徵收1千元;1百萬元以上,未滿5百萬元者,徵收2千 元;5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5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 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以裁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聲請標的價額,並按聲 請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經10日 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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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