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528號
SCDV,108,竹簡,528,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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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528號
原   告 曾水金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 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嗣經本院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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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