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他字,108年度,36號
SCDV,108,竹司他,36,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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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他字第36號
 
原   告 藍靜江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 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 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 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 訟費用在案。上開訴訟經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原 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被告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成立和解,依和解筆 錄內容第3項所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合先敘明。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事件卷宗審核,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最後確定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01,7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是原告因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確定為14,959元,應由其向本院繳納,並應依首揭說明,類 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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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