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12號
SCDV,108,消債聲,12,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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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廖文杏 

代 理 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文杏應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廖文杏前具狀向本 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0 6 年8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108年2月21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清算程序 終結在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 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108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 1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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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