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1號
SCDV,108,法,31,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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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印順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印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經聲請人 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請求裁定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聲請人設立許可函、法人登記證書 、新、舊捐助章程全文及條文對照表、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 議記錄及會議簽到單、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等件 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 中第5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6條涉及董事會組成及董事之積 極與消極資格、第7條涉及董事任期及改選、第8條增列董事 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第9條涉及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 第11條涉及基金運用方式及其限制、第13條涉及解散及清算 程序與賸餘財產歸屬主體,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 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 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 第1條係調整相對人依循之法規、第3條修正捐助財產總額及 其組成、第10條係調整年度工作及財務相關文件之審定時程 、第12條係定明設立許可事項變更之程序、第14條增訂章程 修訂日期、第15條為明定施行程序,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 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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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
│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印順文教基金│
│ │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會」(以下簡稱本會)。 │
│ │人印順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 │
│ │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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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零參│
│ │整,由印順捐助,並由葉德生捐│佰陸拾元整(包括現金壹仟萬元及非現金資產│
│ │助竹北市縣○段○○○○○號土│貳佰貳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元),現金由印順捐│
│ │地八五‧二七平方公尺,及竹北│助,並由葉德生捐助竹北市縣福段三二三之一│
│ │市斗崙里八鄰縣政九路二十八巷│號土地八五‧二七平方公尺,及竹北市斗崙里│
│ │七號房屋二四一‧五五平方公尺│八鄰縣○○路○○○巷○號房屋二四一‧五五│
│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平方公尺。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得繼續接受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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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 │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之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六、董事之改選(聘)。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十、合併之擬議。 │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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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第1項)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 │(第1項)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七人組成 │
│ │人組成。 │ ,並為單數。 │
│ │(第2項)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 │(第2項)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
│ │單位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 │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為無給職。 │
│ │無給職。 │(第3項)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
│ │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第4項)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 │
│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 │ │(第5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 │
│ │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 │,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 │ │ 判決確定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 │
│ │ │ 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 │ │ ,不在此限。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
│ │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 │ │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
│ │ │ 定開始清算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第6項)有前項五款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充 │
│ │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
│ │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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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會董事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
│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 │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
│ │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理交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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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內│
│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




│ │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董事中聘請一人│
│ │,由董事中聘請一人為常務董事│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董事長請假或│
│ │,處理經常性業務。董事長請假│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董事代理之。常│
│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務董事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
│ │董事代理之。常務董事亦請假或│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
│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代理之。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
│ │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 │
│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因業務│ │
│ │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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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第1項)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 │(第1項)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
│ │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 │。 │(第2項)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 │
│ │(第2項)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
│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第3項)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
│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 │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 │。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
│ │(第3項)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 │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
│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 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 │
│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三、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五、基金之動用。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第4項)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議之擬議。 │(第5項)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討論議案,應於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全體董事│
│ │ 。 │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後並將│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 │(第4項)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 │(第6項)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 │
│ │,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出│
│ │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席之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




│ │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
│ │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及第四項所規範之重要事項議案,不得委託代│
│ │(第5項)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 │理出席。 │
│ │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請│ │
│ │他人代理出席;出席人員以接受│ │
│ │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 │
│ │超過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
│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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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
│ │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
│ │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理下列事項: │
│ │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
│ │ 決算。 │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
│ │ 預算。 │報告 。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檢年度工│
│ │ )。 │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
│ │ │資訊網上傳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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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第12條 │(第1項)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孽息及設立登記 │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
│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所定之業務。 │
│ │捐助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第2項)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 │
│ │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
│ │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機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第3項)前項規定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式如 │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下: │
│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
│ │ 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 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 源之投資。 │ 業本票。 │
│ │(第2項)依前項第三款、第四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購買公開發行之有│
│ │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第3項)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




│ │機構。 │ 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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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第13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
│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
│ │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
│ │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
│ │記。 │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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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第14條 │(第1項)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 │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
│ │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
│ │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第2項)前項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 │
│ │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
│ │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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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1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次│
│ │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修正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日。如有未盡事宜│
│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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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第16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後施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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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