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被 告 陳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 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官 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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