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77號
原 告 乙○○
(下稱原告)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
3日具狀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其先位聲明請求兩造間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及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並於備位
聲明則增加請求判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之部分,屬於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
其訴請判決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而附帶酌定子女親權請求部分,依家事
事件處理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7條規定應
徵1,000元,合計為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本件原告尚應補
繳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