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30號
SCDV,108,婚,130,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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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130號
原   告 丙○○ 
(下稱原告)     
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
被   告 乙○○ 
(下稱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1月5日結婚,婚後曾同住 於新竹市,然婚後不久,被告即酗酒並多次酒駕,甚至於 106年11月17日出手毆打原告,造成原告精神與身體上折磨 ,實在無力於上開同居地點同住,索性搬回臺北至今,兩造 間已分居兩年,無維持婚姻及共創美滿生活之意圖及計畫, 難期日後維持圓滿生活,此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 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益徵雙方已然絕決,夫妻情 分已盡,難期繼續共處,兩造空有夫妻之名,無任何夫妻之 實,甚已分居,難以想像兩造間仍有任何維繫婚姻之目標, 是兩造夫妻緣分已盡,難期共處,確實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107年11月17日兩造因細故爭吵,原告先出 手打被告,被告為防備而推開原告,並非毆打原告,且被告 亦有受傷。原告於婚前三年即任職Dior專櫃小姐,先後工作 於臺北市阪急百貨、新光三越A4百貨公司,106年雙方結婚 時,原告因考量工作便利,續住臺北,被告為期夫妻2人能 共同生活,雖曾為原告安排可調至新竹Dior專櫃工作之機會 ,惟原告拒絕,被告只得尊重原告決定,原告原住臺北市士 林區娘家,嗣於106年10月起由被告承租臺北市士林區文林 路490號7樓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500元與電費 ,皆係由被告給付,至今依然。且婚後兩造雖分別在兩地工 作,惟被告每月假期8至10天,皆會返回新竹,平日被告亦 會至臺北與原告同宿,每週約二至三次,此外兩造每天均會



以Line聊天、分享生活瑣事,迨至108年6月19日調解庭之後 ,原告才不再回覆Line訊息,在原告聲請離婚之前,兩造亦 曾多次出遊或聚會,最近一次則係於107年12月間,兩造一 同前往烘爐地拜拜,足證兩造於107年間互動密切,原告所 稱兩造無維持婚姻及共創美滿生活之意圖及計畫,並非事實 。兩造婚後感情正常、融洽,且兩造共同生活期間之生活費 用或婚後出遊花費均係被告支付,於107年間兩造就曾一起 出遊8次,其中107年8月份還是被告攜原告以及原告與前夫 所生之女,三人一同至日本旅遊,甚至被告基於愛屋及烏亦 曾幫原告女兒支付補習費7萬8千元,復觀兩造出遊之合照, 兩造拍照姿勢親暱,可證夫妻感情正常,並無原告所稱雙方 已然絕決,夫妻情分已盡之情,原告片面之詞,依法已難信 採,從而原告離婚之主張顯於法不合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此有兩造之 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2 至14頁),且觀之兩造戶籍配偶欄記載姓名互為對造,核與 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自堪採認之。
㈡、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 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足使婚姻 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 ,亦無不准依該法條第2項訴請離婚之理,最高法院86年3月 4日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難以維持 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 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 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此有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2059號、95年度台上字第 2924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 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 婚,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 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 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 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規定之立法目的,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第 1450號判決足參。
㈢、本件原告除上開起訴狀所載外,並經證人何秀蓮到庭具結證



稱:原告是我女兒,被告是我女婿。(問:是否瞭解兩造的 婚姻生活狀況?)兩造的狀況不是很好。(問:兩造是否有 分居?還是是分兩個地方住,但還是常常有在一起?)兩造 沒有常常住在一起,現在也沒有同住。(問:兩造為何沒有 同住?)被告愛喝酒,回家都大小聲,所以原告沒有辦法與 他同住。(問:兩造是從何時開始沒有同住?)去年的母親 節5月的第二週開始直到現在。(問:兩造沒有同住後是否 還有往來?)沒有。(問:原告為何要與被告離婚?)兩造 常常吵架,被告喝酒後就為了兩造戒指的問題吵架,戒指訂 完之後被告付不出錢,然後就跟原告吵架,還出手打原告。 被告沒有工作、沒有責任心。(問:兩造是否有生育子女? )無。(問:兩造自己是否有小孩?)原告與前夫有生一名 子女,被告沒有小孩。(問: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現在幾 歲?)女生,16歲。(問:這個小孩現在與誰同住?)與原 告同住。(問:妳認為兩造的婚姻是否還能繼續維持?)不 能,因為被告愛喝酒,也沒有責任,沒有工作,這樣沒有辦 法過生活。(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與被告結婚前在哪裡 工作?)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化妝品店。(訴訟代理人問 :結婚後原告在哪裡上班?)一樣在新光三越。(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現在仍在新光三越上班?)是。(被告訴訟代理 人問:兩造結婚時,原告在台北上班,假日時是否會來新竹 ?)去年5月母親節開始就沒有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去年5月之前,原告假日都會來新竹住?)原告有事情才會 回去。(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什麼事情才會來新竹?)拜 拜,因為被告家裡開私人宮廟,所以原告會來新竹拜拜。(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兩造結婚後,原告來新竹住所有幾次? )從結婚到現在只有三、四次而已。(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原告都住在哪裡?)台北,原告之前住在士林租屋處,住址 是文林路。(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結婚後都租房子?被 告一開始有答應要租房子,結婚八個月之後兩造才從我家搬 出去,住在士林文林路租屋處。(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 知道這間房子是誰租的?)是被告租的,他當初有答應我, 所以租金當然是要由他負擔。(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房屋租 金都是被告負擔的?)是,這是被告答應的。(被告訴訟代 理人問:兩造結婚後,被告是否也會去原告租屋處一起生活 ?)很少,可以算的出次數。(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是否 有住在原告租屋處?)沒有,但是我常常會去看看。(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多久去原告租屋處一次?)一個多月就會去 一次。(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過年或是母親節時,被告會不 會拿禮物給妳?)會,被告母親節有拿兩千元給我,過年也



有拿紅包給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被告都沒有 收入?)知道。(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要如何負擔租屋 租金?)被告去跟人家借錢來繳房租。(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被告怎麼有錢帶原告出國或是在台灣四處玩?)被告找被 告母親拿的等語(見108年8月23日筆錄)。另證人甲○○亦 到庭具結證稱:原告是我嫂嫂,被告是我哥哥。(問:是否 有與被告同住?)沒有。(問:是否瞭解兩造的婚姻狀況? )大概瞭解。(問:妳是如何瞭解兩造的婚姻狀況?)我兩 、三天就會回家裡幫媽媽洗澡,我媽媽中風,我媽媽是與被 告同住,所以我從媽媽或被告那裡得知的。(問:是否瞭解 原告工作情形?)專櫃銷售員,工作地點在台北東區還是京 站,我去過一次,應該是東區,那裡有新光三越。(問:是 東區的百貨公司還是獨立的店面?)百貨公司裡面,不記得 哪間百貨了。(問:原告居住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問 :被告與母親同住在哪裡?)新竹市學府路18巷10號1樓。 (問:妳有幾個哥哥?)一個。(問:兩造如何共營夫妻婚 姻生活?)兩造結婚前有協定說會分隔兩地,原告放假才會 回來新竹住。(問:原告放假回來新竹住多久?原告放假是 何時?)公司排假,原告回來會住一、兩天,至少會住一天 ,原告放假都是平日,專櫃小姐比較少週休二日。(問:被 告他平常是否有在上班?)他是做銷售酵素產品的,自己開 公司。(問:被告的公司裡面有多少員工?)只有他自己。 (問:酵素產品的廠牌?)檸檬酵素,牌子我不記得了。( 問:被告每月收入多少?)我不清楚。(問:被告與媽媽同 住,每月的生活費來源?)媽媽有自己的存款,房子是自己 的,所以沒有房貸的問題。(問:妳媽媽中風的情形如何? )還可以走路,只有左手不方便。(問:是否知道兩造有在 台北相處的情形?)不清楚。(問:被告的收入來源就只有 販賣檸檬酵素?)對。(問:妳媽媽有支應被告的生活開銷 所需?)有。(問:被告目前的工作?)還是在販賣檸檬酵 素。(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被告他銷售酵素工作每 月收入?)不是很清楚,不瞭解。(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 否知道被告他在台北士林文林路租房子的租金?還有帶原告 去國內外旅遊的花費都是被告出的?)知道,原告的房租被 告會委託我網路轉帳給房東,被告再拿現金給我,所以我知 道房租是被告出的。也知道兩造有去日本旅遊。(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妳住的地方離被告家多遠?)騎摩托車不到10分 鐘,我住培英街,被告住學府路,這兩個點很近,所以我跟 我媽媽很常見面,兩天就會見一次,很頻繁。(被告訴訟代 理人問:兩造106年結婚以後到現在為止,原告是否只有回



來新竹三次?)不只吧,剛結婚時一個月就會回來兩次,不 可能總共只有回來三次,結婚第一年原告還蠻常回來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被告為何希望與原告繼續婚姻 關係?)應該是還有愛吧。(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證人確 認原證12的訊息是否是證人與原告之間LINE的對話紀錄?) 被告訴訟代理人稱:這是原告臨時提出來的,應該給證人時 間看一下。(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確認原證12第1頁,證 人是否在訊息裡提到你母親只在乎被告?)我媽只在乎被告 ,我都結婚了,不在乎他要在乎誰。(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請確認原證12第14頁,證人提到回來也不見得好,吵更多, 為何會發這樣的訊息?)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請確認原證12第22頁,為何會提到妳媽媽的問題很多,被告 也是這樣?)我有發這個訊息,我媽媽的問題很多是因為她 生病之後,常常會打電話,被告比較晚回家就會打電話,我 勸我媽媽也沒有用,我只是單純要解決我媽媽跟被告的問題 。原告也知道我媽媽會打電話,我媽媽是不可能改變的,如 果找不到被告就會打電話給被告或原告,後來我媽媽把原告 的電話刪除後就沒有再打電話給原告。(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請確認原證12第31-33頁,妳提到媽媽說哥沒還錢要把金 子拿去賣,被告聽到要燒房子,這是什麼事情?)這是我發 的訊息,兩造去度蜜月的錢是先跟媽媽借的,被告拿金子給 媽媽,說後來會還她那筆錢但還沒有還,所以媽媽就說想把 金子拿去賣,被告說如果媽媽把金子拿去賣他就乾脆把房子 燒掉算了,但是後來被告工作賺錢之後,就有把錢還給我媽 媽了。之前原告會跟我抱怨,所以我也會跟原告講被告跟我 媽媽吵架的狀況。(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確認原證12第34 頁,原告有提到我到現在還在看手復建,證人是否知道這件 事情?)兩造吵架,有肢體衝突等語(見108年9月24日筆錄 )。又證人即被告友人丁○○亦到庭具結證稱:(問:是否 認識兩造?)認識,我先認識被告再認識原告,被告是我老 闆徐志宏的同學。(問:現做何工作?)廣告招牌,我有做 設計、鐵工、吊掛,目前受雇於徐志宏。(問:是否知道原 告做何工作?)在百貨公司上班,在台北,哪一間百貨公司 我不知道,知道她是賣化妝品、香水。(問:是否知道原告 的工作地點?)我不知道她在哪一個百貨公司哪一個地點。 (問:是否知道被告的工作?)他工作不一定,有在賣酵素 ,沒有開店是在網路上賣。(問:你與被告的交情如何?) 算還不錯,被告常來我們公司聊天,我們公司在西大路18號 。(問:是否知道被告工作地點?)他是在蝦皮上面賣,工 作地點在家裡。(問:是否有買過被告的產品?)沒有。(



問:被告的酵素是怎麼賣?賣多少錢?)一盒一千多塊。( 問:你是否知道兩造的婚姻感情生活?)稍微知道一點點, 是被告跟我講的,被告說兩造會吵架,偶爾會吵,被告會騙 原告,比如騙她說他在家但是其實跑出去,為了這種事情吵 ,我也不知道被告跑去哪裡,因為被告的媽媽會打電話給原 告,所以穿幫才吵架。(問:兩造是否有共同居住?)應該 有,一、兩天,從結婚那天算,被告說他們兩個沒有一起住 ,之後我知道原告原本在台北工作,他們本來想說結婚完原 告要來新竹上班,後來沒有,可能覺得新竹沒有台北這麼方 便。(問:你剛剛講的一、兩天是兩造結婚之後只同住一、 兩天?)我知道他們有一、兩天住在一起,中間斷斷續續的 我不曉得。(問:你覺得兩造的婚姻是否還能維持下去?理 由為何?)我覺得兩造婚姻不能維持下去,如果互相不相愛 就早點分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說你覺得兩造的婚 姻不能繼續下去,你是否知道被告不想離婚?)我知道。(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為何不想離婚?)被告覺得他對原 告還有感情,放不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講說如 果兩造已經不相愛,就不需要在一起,這是?)這是我個人 的想法。(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講說兩造的婚姻不能繼 續下去,也是你個人的想法?)對,算是我個人的想法。(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在兩造結婚之後,是否有在新竹看過原 告?)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兩造結婚後,這兩年中大 概看過原告幾次?)三、五次,有時候他們會來店裡找我們 聊天,有時候在路上看到被告騎機車載原告在路上遇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原告有時候會來新竹跟被告同 住?)我知道原告會來新竹,但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住在一 起。(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被告在台北有租房子給 原告住?)我知道。(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被告有 常去台北與原告一起住?)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 曉得被告他收入情形?)我沒有聽被告說過,因為他賣酵素 多賣也不會跟我講,畢竟這比較私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被告是否會很愛喝酒?)會,也沒有說很愛喝,會喝酒, 我有與他一起喝過。(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會去哪裡喝 酒?)我公司。(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其他地方?)唱KTV ,朋友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的酒品如何?)我 覺得不太好等語(見108年11月19日筆錄)。㈣、綜上可知,兩造因彼此間婚後長期分隔臺北、新竹兩地,聚 少離多,雙方對於被告工作態度及飲酒問題等認知差距過大 等糾紛之情,已導致自107年5月第二週母親節後已一年餘長 期分居,堪認雙方分居迄今,已未共營夫妻生活甚久,顯然



兩造因關係不睦分居後,感情修復無望,且夫妻間誠摯和諧 之基礎顯已動搖,益見夫妻間感情淡漠;又婚姻係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而兩造分居已久, 其間兩造並無法彌平婚姻之裂痕,本件歷經多次開庭後,原 告仍表明離婚之意,可見夫妻關係應存之基本生活與相互照 顧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已無法維持,復迄至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兩造持續歧見頗深並無改善化解之可能,是認 兩造間既已無夫妻間之互動及感情生活,徒有夫妻之名而無 夫妻之實,衡情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顯無回復之希望 ,有難以維持之重大破綻,且雙方有責程度相當,揆諸前開 說明,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 定,請求離婚,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所涉其他事由,雖兩造各執一詞, 然本院就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既認已為有理由,自可即為原 告勝訴之判決,就其餘攻擊方法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亦免 兩造互揭瘡疤,以致彼此間永遠無法平心以對,併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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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