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蘇玉珍
相 對 人 蔡陳英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蔡陳英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