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8年度,25號
SCDV,108,司監宣,25,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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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肇基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由聲請人於聲請狀尾簽名或蓋章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狀,同時補正被繼承人陳燕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黃承基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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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