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04號
SCDV,108,司拍,204,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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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代 理 人 余成里 

相 對 人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3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10月21 日,經登記在案。而相 對人於107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 萬元,借款期限為3 年,自107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止,按月繳納利息 ,如未依約給付利息達二期以上時,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 人自107年11月22 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本件債務金額尚有糾葛,顯 與聲請人所述不符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 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 院49年台抗字第244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 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上述文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



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 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縱相對人前開所陳 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 究,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 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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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