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99號
SCDV,108,司拍,199,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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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王世澤 


相 對 人 朱真儀 

法定代理人
兼關係人  葉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9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 年4月25日,違約金為每逾一日每萬元以10元計算,相對人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萬元最高限額 抵押權。未料借款期限屆滿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他項權 利證明書、支票與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8年11月21日新院平民政1 08司拍199字第03849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送達後迄未見 其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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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