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165號
SCDV,108,司司,165,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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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范揚生即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完結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留底稅額未 結,為此延展聲報期限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78號等卷宗審 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 人展期至民國109年6月18日完結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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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范揚生即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