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348號
SCDV,108,司催,348,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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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友易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 下同) 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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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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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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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準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7年8月10日│135,335元 │AU1051981 │ │
│ │限公司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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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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