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捷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陸拾伍元,及暨其
中本金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捷翔於民國105年03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8年11月1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7,065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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