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01號
SCDV,108,司促,10801,201912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羅源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零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羅源宏前於民國92年5月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現金卡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
  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
  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