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46號
SCDV,108,司促,1064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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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4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榜華(下稱相對人)於93年7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1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並自撥款之日
  起,以一月一期,計分36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
  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
  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4月20日後,即未再予履約,
  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70716元及其
  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
  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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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