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羅源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羅源宏於94年5 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 二)債 務人羅源宏共消費簽新臺幣24,446元,但於108 年
8 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
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4,75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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