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逢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逢桂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25日止累計300,693元正未給付,其中287,378元為
本金;12,02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逢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17日止累計178,668元正未給付,
其中174,160元為消費款;4,50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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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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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逢桂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287378│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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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逢桂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4160│ │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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