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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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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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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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八八二0─三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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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二二四0─五 │ │壹 │伍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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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四九一二─七 │ │壹 │伍拾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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