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46號
SCDV,108,司促,1024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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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債 權 人 Quan Hong
債 務 人 施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澳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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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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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澳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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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030元   │108年6月17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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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030元   │108年6月11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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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4,030元   │108年6月24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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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22元   │108年8月1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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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60,030元   │108年9月3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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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40,000元   │108年9月8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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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