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黃奕興
債 務 人 彭郁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郁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2 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人陳明無債權釋明文件,並 僅以聲請狀提出LINE訊息為證,仍無法確認借款人為何人,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