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名家福地
法定代理人 陳松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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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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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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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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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
│3 │20,2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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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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